English

精神损害赔偿应专门立法

1998-04-08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易运文 我有话说

在我国,法律中尚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提法,仅有相关的内容,损害的赔偿金额也没有明确的标准。相同的案例,如果由不同地方的法院或不同的法官来审理,结果可能相当悬殊。因此,司法界人士呼吁——

精神损害该不该赔偿?这个问题已渐渐成为热点,在深圳人中间则得到认识的趋同:该赔偿。

1996年5月的一天,22岁的姑娘胡佳,不慎从楼梯上掉下来,同事急忙将她送入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由于胡佳左侧腰部受钝力作用,致左肾严重挫裂大出血。而该医院主诊医生对脏器损伤缺乏认识与经验,未能做出准确诊断与及时治疗。不到8小时,医院即宣告胡佳死亡。一年后,胡佳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金为30万元。经深圳市法院审理,最终宣判,被告平乐骨伤科医院支付胡佳死亡补偿费2万元,医疗费3208元,丧葬费6233元,交通费144元,精神抚慰费11万元,共计139581元。全部支付给胡佳母亲及姐姐。

一些专家认为,这个判决至少有两方面的突破:一是对死者亲属进行精神赔偿,二是若根据现有规定一宗医疗死亡事故,只能赔偿2万多元,现在受害者死亡获赔13万元。这两个方面在国内都尚无先例。

另一宗发生在深圳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也颇具典型意义。去年12月20日晚,侯女士在麦当劳深圳翠竹分店进餐时,被汉堡包里的异物损伤食道,并伴有咯血,呕吐和胸部剧痛。侯女士因此住院治疗31天。出院后,侯女士走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一个孕妇,因进食麦当劳食品严重损伤食道,住院31天,连续禁食14天,并经X光透视等检查,造成了精神上的压力和痛苦,精神上的损害程度超过了肉体上的伤害程度。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17847元,精神抚慰金6万元。

一年多来,关于民事精神损失的赔偿案件,不断见诸深圳报端,也逐渐引起了深圳市民和法律界人士的热切关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对受害者精神上的损害赔偿,也很重要,有时甚至要超过肉体上和物质上的损害赔偿。一些司法界人士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目前应大力推进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商品经济社会,人际关系虽然不是商品关系,但它常常和财产利益关系相联系。精神损害的恢复,除了精神的帮助以外,还常常需要时间和物质力量的帮助。

深圳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又称精神抚慰金,本质上属于精神痛苦的赔偿。凡是侵犯法律保护对象的名誉权、自由权、人格权、健康权等,均有权获得精神抚慰金赔金。

在我国,法律中尚未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提法,仅在现有法律条文中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也未确定明确的标准。目前各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均是凭当前的经济环境和政治气氛、依照自己对事情的态度及良知行事,即所谓的自由裁量。相同的案例,如果由不同地方的法院或不同的法官来审理,结果可能相当悬殊。因此,不少司法界人士呼吁,鉴于目前我国社会生活实践已越来越多地涌现出各种精神损害的赔偿案例,把此类问题通过专门立法,予以规范,已经迫在眉睫。这样可以使受害人请求有法可依,法官审案有法可量,赔偿额有数可计。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